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09號原告 許志勤 訴訟代理人 黃國政 律師被告 陳昱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被訴詐欺案件(刑事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芙如
法官簡仲頤法官高郁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書記官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