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交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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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交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訴字第38號
113年度交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長城
蔡東諺
廖柏閔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東炫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514號、112年度偵字第2624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等自白犯罪(見112年度交訴字第38號卷第227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法官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方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