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124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協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謄資料到院。(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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