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3號抗告人 陳榮福
陳榮華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人 盧楚山 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書記官邱美龍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3號抗告人 陳榮福
陳榮華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人 盧楚山 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