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83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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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8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8352號債權人 林碧鳳 即英泰企業行債務人榮盛工程企業行即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榮盛工程企業行即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榮盛工程企業行其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組織,若為獨資,相對人應列為甲○○即榮盛工程企業行;若為合夥,應列為相對人榮盛工程企業行,法定代理人甲○○。
二、請釋明列甲○○為債務人之依據(依查詢商業登記資料顯示,榮盛工程企業行為 楊適銘 獨資經營)。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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