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946號聲請人 蕭安琪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段傳叡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示日期(按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而票據權利之行使,係指票據權利人向票據債務人提示票據,請求其履行票據債務所為之行為。)。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