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74號聲請人 劉碧堅
劉鴻志 劉凱綾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三人均為被繼承人 劉和男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鄉○○○路○○號)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4年1月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劉和男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