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9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九八一號
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門分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0六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陳如庭~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五0六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嘉通娛樂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西門分行│九十年十月五日│肆佰零貳萬陸仟玖│0000000││││司 鄒文懷 │││佰壹拾壹元│││├─┼─────────┼─────────┼───────────┼────────┼────────┼──┤│2│標緻錄影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西門分行│九十年十月五日│貳萬叁仟玖佰壹拾│0000000││││ 司鄒文懷 │││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