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二八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百三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枉法裁判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罪,縱裁判結果於個人權益不無影響,但該罪既為維護司法權之正當行使而設,是其直接受害者究為國家,並非個人,個人即非因犯罪而同時被害者,自不得提起自訴,有最高法院五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號判例足資參照。
三、本件自訴人係自訴被告涉嫌犯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枉法裁判罪嫌,惟自訴人既非犯罪之被害人,依法不得提起自訴,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昆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