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1223號聲明人 林進雄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亦為非訟事件所準用,此觀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林條 於民國100年8月22日死亡,其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雲林縣○○鄉○○村○○路○○號」,有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俊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