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1589號
原 告 何英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熊貓凱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熊貓凱撒社區
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
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
4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其起訴狀僅載明被告為「熊貓凱撒社區管理
委員會」,而未有其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核原告起訴即未合
上揭法條之規定。是本件原告應具狀查報本件被告熊貓凱撒
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或居所,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第1項、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書記官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