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44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書記官吳瓊英┌──────────────────────────────────────────────────────┐│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44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安麗工程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東林口│96年11月30日│32,000元│CN七五一四一0│││1││分行│││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