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六年度附民字第七三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四三九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林青怡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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