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43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6月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7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麗娟┌──────────────────────────────────────────────────────┐│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43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新打鹿岸有限公司│寶華銀行中壢分行│97年1月20日│110,400元│BB三二六七二0│││1│││││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