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四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
台證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昇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
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