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5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48,652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2,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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