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聲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強盜案件,分別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及8年6月確定,嗣關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有期徒刑8月,經依法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並與強盜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9月,有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9號裁定影本可按。
茲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已經法務部於99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9年7月1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563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劉令祺
法官張健河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