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89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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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8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08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天瓏環球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釋賢 代理人 蔡宗隆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全國美食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恭民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永春
呂俊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柒拾柒萬叁仟叁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