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簡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扣押債權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基簡字第221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東亞公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扣押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7,6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85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3,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