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6號聲請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 沈明 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2日所為之94年度促字第45768號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中關於債務人「 沈明勳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沈明勲 」。
理由
一、本院94年度促字第45768號支付命令之聲請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年3月31日將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業據聲請人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明細表、98年6月27日台灣新生報登報公告、本院94年度促字第45768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各1件為證,是聲請人以相對人之債權人身分聲請更正上開支付命令,核無不合。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三、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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