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小字第20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鄭文傑
被 告 呂明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通霄鎮,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