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3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3748號債權人 蔡聖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ALWODANNALYNSALIDA( 艾納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