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55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文彬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穎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0年1月15日本院109年訴字第14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5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1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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