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5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54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昭廷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097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周昭廷犯公然猥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周昭廷前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茲審酌被告再犯同性質之犯罪,可認其刑罰反應力薄弱,適用累犯規定予以加重,不致生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導致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而有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進而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周昭廷公然裸露其生殖器,除造成見聞者心生反感外,亦不尊重他人,且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除前述構成累犯之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前案外,另有4次因犯公然猥褻罪,分別於106年及108年,經法院判處拘役30日、拘役20日、拘役15日、拘役50日之紀錄,本案係第5次觸犯相同罪名,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及宣示判決筆錄)在卷可查,顯見其未因前案之處遇獲取教訓;暨考量被告犯罪動機、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此為訴訟防衛權之行使,本院不應單以此作為加重量刑的理由,但此與其他相類似案件、業已坦承全部犯行之被告相較,自應在量刑予以充分評價,如此方符平等原則)、及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童志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火典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097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0971號被告周昭廷男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號0樓之0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等因妨害風化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昭廷意圖供人觀覽而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於民國110年7月31日4時11分許,在彰化縣彰化市彰鹿路見乙○○倒完垃圾後,獨自步行朝彰鹿路109之4號前行,認有機可趁,竟意圖供人觀覽,而在該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場所,尾隨乙○○,裸露下體,乙○○驚覺有異後回頭查看後,周昭廷並以手把玩下體而為猥褻之行為。嗣乙○○報警處理,經員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查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周昭廷於警詢中之供述。被告周昭廷有於110年7月31日4時11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00○0號附近,行走於乙○○後方,裸露並以手套握下體之客觀事實2證人乙○○於警詢中證述。全部犯罪事實。3監視器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全部犯罪事實。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119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9年度偵字第2904號起訴書按類似前案經驗向為犯罪故意之有力證明,被告固矢口否認有何公然猥褻之犯行,辯稱:係想尿尿云云。然被告既前已多次因妨害風化案件接受司法審判,查其犯罪情節均係向路人公然裸露生殖器,與本案情節如出一轍,豈能不心生警惕。縱被告於本案時有尿急之情形,然其經歷前揭偵、審程序,自應隨時注意時機,至少以物遮蔽,卻捨此不為,任意掏出生殖器尾隨路人,並於路人面前搓揉下體,全無顧忌,顯見其確有公然猥褻之故意。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檢察官童志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書記官蔡孟婷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法條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