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53號上訴人即被告 玉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9日本院109年重訴字第353號第一審判決不利於其之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460,2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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