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5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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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50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周祐慶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
7年度執聲沒字第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祐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周祐慶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6刑保工字第241號)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18條第
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000元,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出具現金保證後,業獲釋放,有本院106刑保工字第241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茲因受刑人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經檢察官合法傳喚,暨以具保人之通知督促其到案執行,惟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檢察官拘提無著,且未在監或受羈押,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書2份、送達證書共4份、拘票暨拘提結果報告書各2份、受刑人即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品逸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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