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7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739號聲請人上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7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附表:97年度除字第73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民│91年12月20日│111,000元│11212││││生分行 陳俊明 │生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