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8年度基簡附民字第42號原告甲○○被告乙○○45歲民上列被告因98年基簡字第76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邰婉玲法官陳伯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王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