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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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73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丙○○、乙○○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38,2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洪福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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