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79號聲請人 黃啟皓 代理人 黃莉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件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