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44號原告 邱羅火 訴訟代理人 吳宏山 律師被告 陳光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依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返還借款,並主張被告住所地在本院轄區;然查: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號16樓,此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2頁);原告復未主張有何合意管轄之約定或特別審判籍規定之適用,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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