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小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小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94年度竹小字第139號
原告大景小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一法定代理人甲○○
一被告乙○○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94年3月3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該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至93年8月止,共積欠管理費新台幣(下同)76,980元未繳,為此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請求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被告則以原告請求之管理費被告業已繳清置辯,並提出繳款單一份為憑,原告未到庭爭執,堪信為真實。
二、被告既已繳清管理費,原告之訴即非正當,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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