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952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甲○○最近之
欄勿省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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