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簡字第20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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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屏簡字第20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伍仟伍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
八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客戶放
款及存款基本資料、客戶交易查詢報表及轉催呆查詢表為證,且
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
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