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82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82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82324號債權人藍天綠第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藍天綠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新台幣壹佰叁拾伍萬柒仟陸佰貳拾玖元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經債權人所提之建物 滕本 及民眾閱覽異動索引表可知1042、1107、1043、1053、1103、1106、1047、1049等建號之區分所有權人非債務人所有。故債權人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二、經債權人所提之建物滕本及民眾閱覽異動索引表可知1046建號部分於89年9月以後、1048建號於90年12月以後、1052建號部分於88年6月以後,債務人已非區分所有權人,自不得向其請求管理費,其餘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經債權人所提之建物滕本及民眾閱覽異動索引表可知1051建號及三個車位部分債務人為區分所有權人,其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張勝超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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