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附民字第26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刑事第2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張兆光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