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自緝字第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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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自緝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自緝字第5號自訴人昹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金燕 自訴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被告 李明雄 選任辯護人 徐朝琴 律師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詳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李明雄業於108年3月14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蔡奇秀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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