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22號再審聲請人 林義榮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蘇珠屏 等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再微字第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雯娟
法官吳金芳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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