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玉郎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玉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玉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玉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3、5所示之罪刑雖得以易科罰金,而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參,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參酌附表編號1至5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編號6所示2罪曾經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86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暨受刑人所犯數罪中,編號2至5為施用毒品罪,屬於個人自戕行為,與編號1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編號6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均係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關之犯罪,於合併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復審酌犯行間時間關連性、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各罪之不法性及貫徹刑法量刑之理念規範,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黃翰義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附表:
編號123罪名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10月11日105年10月11日105年12月19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8792、8793號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8792、8793號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67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378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378號106年度審訴字第996號判決日期106年10月5日106年10月5日106年9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378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378號106年度審訴字第996號確定日期106年11月1日106年11月1日107年1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⒈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7832號⒉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30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並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651號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01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⒈新北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3078號⒉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年,共2罪犯罪日期105年12月19日106年4月13日105年10月29日、105年10月3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674號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5215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98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996號106年度簡上字第1000號107年度上訴字第864號判決日期106年9月29日107年2月8日107年6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996號106年度簡上字第1000號107年度上訴字第864號確定日期107年1月30日107年2月8日107年7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652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104號⒈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3406號⒉編號6所示之罪,經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86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01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⒈新北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3078號⒉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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