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壢交附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4年度壢交簡第12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魏于傑法官丁俊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