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42號和解筆錄
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附民字第42號就本院94年訴字第2760號誣告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上午11時15分分,在本院刑事刑十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張宏節法官楊博欽檢察官曾文鐘書記官許志豪通譯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甲○○被告乙○○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十五萬元,其給付方法為於本件和解同時給付原告三萬元,餘款分十二期給付自九十五年七月八日起,每月一期,於每月八日給付一萬元,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94年訴字第2760號乙○○誣告等案件之傷害部分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甲○○被告乙○○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十庭
書記官許志豪審判長法官侯志融上列為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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