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8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姚昭秀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933,333元(聲明第1項2,860,000元;聲明第2項4,073,3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7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書記官林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