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2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