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822號聲請人 林聰明 相對人 尤龍展
尤詩涵 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尤盛茂
曾籃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曾籃研、尤盛茂、尤詩涵於如附表㈠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㈠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㈠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曾籃研、尤龍展於如附表㈡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㈡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㈡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曾籃研、尤盛茂、尤龍展於如附表㈢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㈢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㈢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尤詩涵、尤龍展連帶負擔,餘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曾籃研、尤盛茂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㈠、㈡、㈢所示之本票3紙,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本票附表㈠:110年度司票字第82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提示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即利息起算日│││├──┼──────┼───────┼──────┼──────┼─────┼──┤│001│109年6月2日│50,000元│未載│109年7月2日│CH346422││└──┴──────┴───────┴──────┴──────┴─────┴──┘┌────────────────────────────────────────┐│本票附表㈡:110年度司票字第82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提示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即利息起算日│││├──┼──────┼───────┼──────┼──────┼─────┼──┤│001│109年6月24日│30,000元│未載│109年7月24日│CH228528││└──┴──────┴───────┴──────┴──────┴─────┴──┘┌─────────────────────────────────────────┐│本票附表㈢:110年度司票字第82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提示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即利息起算日│││├──┼──────┼───────┼──────┼───────┼─────┼──┤│001│109年9月25日│60,000元│未載│109年10月25日│CH228536││└──┴──────┴───────┴──────┴───────┴─────┴──┘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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