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85號原告 陳俊憲 前原告與被告 曾國展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