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7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7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75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志成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緝字第6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志成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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