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6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偽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前因犯偽證案件,經依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7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98年12月22日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其釋放。茲因該被告傳拘無著顯已逃匿,並經通緝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檢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送達證書回證、拘提報告書及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惟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50、26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乙○○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9年7月12日發佈通緝,並於同年月19日經緝獲到案,且送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按。則本件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自應以被告於99年7月19日遭緝獲前之逃匿中,始得為之,於99年7月19日被告緝獲發監執行時起,具保人之具保責任即因被告到案執行而告消滅。茲因被告乙○○既已到案執行而非逃匿中,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即與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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