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財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財訴字第4號
上訴人
即原告A0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02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3萬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
書記官温菀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