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財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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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財訴字第4號

上訴人

即原告A0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02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3萬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

書記官温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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