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43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4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43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煥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74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高煥文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高煥文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前有多起竊盜案件前科(受罰金或拘役之宣告刑),其素行、品行不佳,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資為佐,其為本件竊盜實乃不該,惟斟酌其犯罪後坦承犯行,其犯罪動機尚和平,其所竊取之財物即泡麵1包雖已為被告食用殆盡而已無法返還該遭竊店家,惟該物售價僅新臺幣43元,其犯罪所生之損害尚屬輕微,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生活狀況、知識程度等一切情狀,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附件:101年度偵字第745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