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平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平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經查受刑人陳平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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